覆盖人群 |
缴费标准 |
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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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续参保缴费 |
初次参保缴费 |
中断参保缴费 |
逾期参保缴费 |
新生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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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|
180元/人·年 |
1.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医保费用,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; 2.部分缴费有困难的特殊人员,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,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 |
1.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医保费用,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; 2.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并缴费本年度保费,从足额缴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 |
中断缴费1年以上,从足额缴纳当年医保费后,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 |
逾期缴费的,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,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 |
1.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,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; 2.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的,按初次参保缴费办理。 |
说明:1.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或行政村参保缴费;在校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并缴存至当地社保经办机构。 | ||||||
2.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,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。 | ||||||
温馨提示:请广大城乡居民按时缴费,以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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